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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慈善法》草案二次修改稿

来源: 浏览人数: 发布日期:2016-02-03 【字体: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相对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改稿有了不少变动,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慈善的公益性要求,二审稿修改稿增加了“公益”的概念。将原来的一审稿中对“慈善活动”的解释,由“非营利活动”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修改为公益活动。“慈善信托”中提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被缩小,二审稿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缩小为慈善组织。

        二是捋顺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关系。二审稿修改稿在“慈善组织”规定中捋顺了慈善组织与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关系。对于已设立的社会组织如何转为慈善组织的问题,二审稿由原先的“变更登记”改为“认定”,同时还要求“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三是募捐资格规定发生多处变化。一审稿规定:“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二审稿修改稿则修改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一审稿中对个人公开募捐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二审稿删去了这一禁止性规定,但个人开展募捐活动,仍然需要“基于慈善目的”,并与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

        四是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二审稿增加了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增加了一条一审稿所没有的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此外,“中华慈善日”也由每年3月5日调整为每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