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慈善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快车道。
此次慈善立法,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共11章115条,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
《慈善法(草案)》对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慈善”定义被明确。在慈善法草案中,明确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草案还规定,只要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也都属于慈善的范畴。二是公募资质规定更明确,公募权将逐步放开。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的方式包括: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以及其他公募形式。三是专门规范了网络募捐。草案中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和省级以上民族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也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四是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注册。草案中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登记的形式则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五是对慈善信息公开做出专门规定。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则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和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和运作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和项目运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同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六是明确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账簿、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与监督管理有关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等措施。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省慈善总会秘书处 熊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