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召开的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开展文物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2〕1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方案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民办函〔2013〕345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藏品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根据“中华慈善博物馆”的筹建要求,主要征集反映古代、近现代和当代的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慈善活动的文字、图表、照片、影视、实物等藏品和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记录、传播中华慈善思想的古籍、文献、报刊等;
(二)反映中外慈善思想交流、提供慈善援助的书籍、照片、影视资料和实物;
(三)古代官府褒奖善人善事的牌坊、勋章、奖章、证书、牌匾等以及各种劝善书、功过歌;
(四)历代较有影响的慈善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新闻报道、旧址照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文字、照片、票据、纪念物和影视资料等;
(五)记录历代重要慈善政策和制度、重要慈善事件、重大慈善活动(捐赠活动)的文献、照片、收据、统计图表、影视资料以及相关的文艺作品、实物等;
(六)记录各个时期著名慈善人物(理论家、活动家、工作者)生平和活动的照片、手迹、著述、遗物、对联、牌匾和传记等;
(七)现、当代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奖章、证书及相关实物,有关新闻报道、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八)其他可供展览的慈善文物、资料。
二、征集方式
藏品征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有关藏品,各地捐赠的慈善藏品要集中到省民政厅统一保管和移交,中华慈善博物馆将开具收据、捐赠证书或视情予以必要的物质奖励。
(二)文博单位保管的文物可以采取复制、借展等方式;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特别重要的文物、资料,可以采取代保管、购买、复制等方式,购买和复制所需费用由“中华慈善博物馆”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筹建办”)据实协商支付。需要出资购买的藏品,请各地尽可能提供藏品及出售人的详细信息,如年代、材质、大小、品相、价格、联系电话等,并认真填写《慈善藏品资料表》(附件2),《慈善藏品汇总表》(附件3),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集中反馈给筹建办,由筹建办依照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购买。
(三)照片、文献、书画、票据、证书等纸质类藏品,各地在与筹建办沟通后协调档案、文博等部门,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仿真复制,费用由筹建办支付。也可将上述藏品进行电子扫描,刻录成光盘。
(四)牌匾、碑刻、奖杯、纪念章、建筑等实物类藏品要进行全景及细节的多角度高清拍摄,并反馈电子图片及藏品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新闻报道、影视资料等视频要刻录成光盘提供,报纸、杂志尽可能提供原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慈善藏品是一个地方慈善事业展示的窗口。做好藏品征集工作有利于传承中华传统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藏品征集工作,指定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征集工作网络,落实专人负责。各设区市民政局请于2014年2月15日之前将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慈善的职能部门及主要藏品单位联络人名单(附件1)等情况报至省民政厅。
(二)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把藏品征集的意义、内容、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征集活动。要加强与当地文物、档案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其支持,形成藏品征集和鉴选工作的合力。
(三)主动沟通,按时完成。要大力支持藏品征集工作,加强与筹建办、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的联系沟通,及时解决藏品征集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征集的藏品最后由省民政厅统一向筹建办报送,集中征集工作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
四、联系方式
(一)“中华慈善博物馆”筹建办公室
联系 人:丁丁马海真程伟
办公电话:(0513)85158760 85158720
传真:(0513)85158780
(二)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联系人:刘生根
电话:(0791)86212575(传真)
附件:1.慈善藏品征集工作联络名单 2.慈善藏品资料表 3.慈善藏品汇总表
江西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3日